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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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15)日就聲請人謝朝和等35人分別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定,暨所適用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或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為審理109年度台抗字第778號案件,認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即《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本案憲法法庭前於112年12月19日行言詞辯論,除蔡大法官彩貞因迴避而未參與本案判決外,其他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瑞明主筆。計有許大法官志雄、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陳大法官忠五加入)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楊大法官惠欽(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加入)、蔡大法官宗珍(張大法官瓊文、楊大法官惠欽、朱大法官富美加入)、朱大法官富美(張大法官瓊文、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加入)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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