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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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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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今(12)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概況」。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相較去年,今(112)年新收案量減緩、終結案量持平,顯示目前仍積極有效清理舊案;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其中以人民聲請數量為最多;並於7月完成「人民聲請憲法審查類型、憲法判決宣告違憲之法律效果調整」修法之施行,以完備程序規定,保障人民基本權,實現實質正義。

一、112年新收案量減少、終結案量持平、作成實體裁判及行言詞辯論案件比例提高

(一)111年平均每月新收案件364.3件、終結270.1件;112年1月至7月,平均每月新收案件113.9件、終結222.0件,顯示新收案件數量減少、終結數量相當,有效清理舊案。

(二)111年受理作成實體裁判案件37件(判決20件,裁定1件,併案16件),實體裁判比例1.16%;112年截至7月,受理作成實體裁判案件41件(判決11件,併案30件),實體裁判比例2.71%,實體裁判比例呈現上升趨勢。

(三)82年至110年舊制之大法官會議時期開庭行言詞辯論23次。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進行11次言詞辯論,同年作成之20件判決中,有8件判決行言詞辯論,比例為40%;112年1月至7月已進行5次言詞辯論,作成之11件判決中有8件判決行言詞辯論,比例為72.73%,顯示判決行言詞辯論之件數、比例均有增加。

二、112年判決分析暨指標案件

(一)憲法法庭於112年1至8月作成14件判決,主案之聲請人有11件為人民,3件為法院;前開判決主文各項表決同意票數,大抵獲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支持。

(二)上述14件判決中,包含刑事程序指標判決5件(112憲判字第2號、第6號、第9號、第12號、第14號)、公職年資採計指標判決1件(112年憲判字第3號)、民事法指標判決2件(111年憲判字第1號、第4號)、刑事法指標判決4件(112年憲判字第5號、第8號、第11號、第13號)、勞動法指標判決1件(112年憲判字第7號)、稅法指標判決1件(112年憲判字第10號)。

三、112年7月7日修正施行之憲法訴訟法修正重點說明

        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新制上路後發現有部分問題於實務運作上產生疑義,必須修法解決,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6條條文,已於112年7月7日施行。本次修正主要是完備程序規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並完備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之判決效力規定,實現實質正義,兼顧法安定性維護。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修正第59條)

修正下列四項要件:
1.人民之聲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
2.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前,須先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3.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得僅指摘其所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亦得併就該裁判與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指摘違憲;
4.在憲訴法明定應遵守之6個月聲請期間(不變期間),從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次日起算。

(二)增訂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溯及失效之效力,並調整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違憲溯及失效效力之規範體系(修正第53條、第63條)
1.第53條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所有以該違憲法規範為基礎作成的確定判決都可依據憲法法庭之判決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而於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之情形,則採與舊制釋憲實務建立的原則相同,僅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憲法審查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可以據憲法法庭之判決請求救濟,刑事案件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其他法院裁判已確定的案件,則不受影響。即在宣告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之情形,未聲請憲法法庭憲法審查者,並無法搭便車救濟,以兼顧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2.因法院確定裁判之執行種類及態樣繁多,憲法法庭宣告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基於該違憲法規範作成的確定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後續應如何處理,不同事物領域或有不同規範需求,在憲訴法中規定一律不予繼續執行未必妥適,因此本次修正予以刪除。

(三)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一併修正第1條、第33條:

1.第1條:關於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案件,修正為應依其性質,適用憲訴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2.第33條:修正憲法法庭判決書應記載事項,刪除言詞辯論終結日期;當事人陳述要旨移列至理由項下記載。

        因應本次修正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本院已分別於憲法法庭網站及司法院網站更新建置相關聲請書狀範例,提供民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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