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新聞稿
:::
新聞公告
:::

       憲法法庭今(17)日就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認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之聲請案,即《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111年12月20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及其理由,由詹大法官森林主筆;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及其理由,由謝大法官銘洋主筆。計有黃大法官虹霞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大法官宗珍(林大法官俊益、張大法官瓊文、呂大法官太郎加入不同意見部分)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詹大法官森林(張大法官瓊文加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加入、呂大法官太郎加入第一至三部分)、蔡大法官明誠(吳大法官陳鐶加入、呂大法官太郎加入第四部分)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