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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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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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司法院今(17)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一週年概況,重點如下:
一、收結案量,雙創新高
        111年憲法法庭之聲請件數總計4,758件,其中新收案件4,371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是舊制之大法官會議時期(以106年至110年近5年為基準)平均每月50件之7.3倍。111年總計終結3,241件,未結1,517件。自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之新收案件中,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4,277件最多,其中人民聲請4,252件,法院聲請24件、立法委員聲請1件。另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1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3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9件。
        案件受理比例部分,憲法法庭111年審理終結案件總計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案件受理比例為1.16%。自不受理裁定件數觀之,111年總計不受理裁定3,154件,其中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3,129件,經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之不受理裁定25件。審查庭程序審查不受理裁定占比99.21%。相較於與舊制之大法官解釋時期(100年至110年)之案件受理比例7.51%,受理比例下降之原因,可能係新制施行後,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保障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亦有可能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案件本身即未能符合要件,或未能就憲法疑義如何有受理並判決之必要具體說理,而影響受理與否。此外,案件受理比例,是以終結案件為分母,並以受理並終結之案件為分子,聲請件數攀升,憲法法庭終結件總數多,但其中受理並為得以裁判終結之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也呈現相對下降趨勢。倘以聲請案件為分母,受理案件(含新、舊制未結)為分子,則受理比例逾7%。
二、言詞辯論案件,大幅提升
        相較於82年至110年舊制之大法官會議時期約28年間開庭行言詞辯論23次,111年已進行11次言詞辯論,111年作成之20件判決中,有8件判決行言詞辯論,新制公開法庭行言詞辯論審理案件件數大幅提升。
三、111年判決分析─因人民聲請所作成之判決數量最多、大抵獲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支持、合憲及違憲判決數相近
        憲法法庭於111年作成20件判決,自主案之聲請人觀之,其中有13件為人民聲請,5件由法院聲請,立法委員及機關聲請各1件,因人民聲請所作成之判決數量最多;判決主文之同意門檻,憲法訴訟法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為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20件判決主文各項表決同意票數,大抵獲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支持。判決結論上,合憲、違憲判決數相近。
四、指標案件釐清憲法爭議,保障基本權
        憲法法庭於111年所做成的20件判決中,就有關原住民(族)之身分認同權方面,分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4號、第17號判決;有關刑事訴訟,分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號、第3號、第7號、第16號等四件判決;有關刑事沒收溯及適用疑義,則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有關個資保護,則針對全民健保資料庫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有關權力分立、權限爭議,則作成111年憲判字第9號、第10號判決;有關地方自治保障,則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有關未成年人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正當法律程序,則作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同時這也是採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以來的第一件裁判憲法審查判決。
五、展望未來─違憲失效法規範效力明確化,強化保障程序參與
        憲法訴訟法第53條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者,未設效力規定,刑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時,則連結至溯及失效之效果,使適用該違憲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均得循非常上訴途徑救濟,衝擊法安定性且減少憲法法庭之宣告選項,效力過猶不及;又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者,適用該違憲法規範作成之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則未考量不同事物領域或有不同規範需求,一律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有再檢討之必要,而有修法之急迫性。另為利審理案件適用及程序進行,亦有優化聲請、審理程序等規定之必要性。為解決上開憲法訴訟實務所面臨之問題,司法院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8月1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以期明確違憲失效法規範之效力,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司法院感謝各界對於憲法訴訟新制運作之各項建言,並將納入修正憲法訴訟法及相關子法之參考,持續優化制度運作並強化保障憲法訴訟之程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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