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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13)日就聲請人陳純美等3人及許金賀等4人,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認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即《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111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上網公開。
  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黃大法官虹霞主筆,計有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提出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加入)、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加入,謝大法官銘洋及呂大法官太郎均加入3至16段,楊大法官惠欽加入2、4、17至21段)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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