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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28)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為審理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即《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本(111)年6月28日行言詞辯論,大法官於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上網公開。
        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由黃大法官虹霞主筆,計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蔡大法官宗珍(林大法官俊益及張大法官瓊文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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