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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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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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聲請案等案件,即報載主張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更二連身條款)違憲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預定於10月間依法舉行說明會,就爭點題綱進行深入討論。
        本件總共合併審理46件聲請案,都涉及迴避與公平法院之共同爭議。依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及所涉迴避爭議之類型,這46件聲請案並可再分為三大子類型。憲法法庭除邀請到場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就所有併案審理之案件就相關應討論之爭點題綱表示意見外,就聲請人部分,則以各子類型中,最早由憲法法庭受理之聲請案件,邀請其聲請人暨訴訟代理人做為到庭說明之範例案件。報載憲法法庭以舉辦說明會方式進行審理有程序不公平疑慮,應予澄清如次:
        首先,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並不以行言詞辯論為必要。憲法法庭可以視案件的性質,採行最能夠充分討論並獲取相關裁判重要資訊的適當程序。
        其次,舉行說明會之場地空間有限,本件併案審理之聲請案高達46件,既有可供選用的空間難以全數容納所有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遑論於疫情期間提供適合於防疫標準之場地。
        再者,如果通知所有併案審理聲請案之聲請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席說明會,事實上也不利於聚焦爭點,難以避免程序重複,不利於案件審理之效率並確保討論之深度,反而也可能無法落實藉此機會充分釐清相關憲法爭議的本意。而為確保未到庭之其他併案案件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經通知到場之聲請人,仍得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以供憲法法庭審酌。
        最後要說明的一點是,「說明會」之前是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其依據;憲訴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於審理個案時,仍得視其情形,依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舉行說明會進行審理。已公布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及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均係憲法法庭以舉行說明會方式審理所作成之判決,本案採說明會方式,並非特例,且依本案情形,基於上開因素考量,僅通知擇定範例案件之聲請人出席的說明會,仍然是當前最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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