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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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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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開庭,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公司)等聲請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
        本次言詞辯論計合併5件聲請案;聲請人味全公司、吳英裕、楊強蓉分別委請律師陳彥希律師、黃渝清律師、謝礎安律師、林世祿律師及鄧又輔律師代理出席;法官聲請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廖晉賦法官、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林育賢法官出席;關係機關部分,法務部由蔡碧仲政務次長代表偕同代理人黃謀信司長、最高檢察署調辦事李進榮檢察官及陳信安副教授出席。憲法法庭並指定專家學者林鈺雄教授、林超駿教授、李聖傑副教授及黃士軒副教授到庭提供專業意見。另黃大法官瑞明及謝大法官銘洋主動依法迴避,本案由13位大法官參與審理。
        聲請人味全公司主張系爭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刑法105年7月1日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下稱沒收新制),採取總額原則剝奪固有財產,應屬刑罰;又系爭規定使行為人或第三人行為時未能預見刑罰之處罰,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再者,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沒收新制之結果,使味全公司因系爭規定生效前已發生且結束之行為被科以刑罰,已牴觸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系爭規定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為違憲宣告。
        聲請人吳英裕則主張沒收在修法前定位為從刑,修法後亦非保安處分,認應屬刑罰,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不可溯及既往。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等其他機制追回賠償。立法者則不應該基於個案立法,且認為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與本件聲請案情形不同。我國國情亦與外國立法例不同,不可一概比附援引。適用系爭規定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應宣告違憲。
        聲請人楊強蓉則表明,沒收新制立意良善,但不應規避罪刑法定原則。新法採取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將侵害被沒收者之固有財產,屬類似刑罰之效果。且適用系爭規定,不顧沒收種類,全部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進而干預、剝奪修法前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之財產權,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聲請人廖晉賦法官主張,國內學說認為總額原則下之不法利得沒收、追徵已類似於刑罰,實務上量刑亦會斟酌犯罪所得多寡,罪刑法定原則不應僅適用在刑事犯罪及刑罰,沒收不法利得應有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並引用歐洲人權法院WELCH案件(CASE OF WELCH v. THE UNITED KINGDOM)認對不法利得沒收之性質是否屬於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2句之懲罰,應判斷:措施是否是在定罪後施加、措施的本質及目的、內國法之特性、決定及執行措施之程序及該措施之嚴重性等因素。不論是被告或第三人不法利得之沒收,採取總額原則侵害其固有財產,均有類似刑罰或懲罰性質,而有罪刑法定原則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實務上過苛條款(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參照)之運用亦不足以治癒違憲之疑慮。
        聲請人林育賢法官主張,系爭規定適用裁判時法關於施行前已終結之行為,應為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應檢驗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或其例外之適用。沒收新制,對於規範追徵部分與第三人之財產利益,已從個別財產支配至對沒收對象之整體財產皆可能侵害。罪刑法定原則為法治國原則試金石,不可被立法者掏空,系爭規定應屬違憲。 
        關係機關法務部則表示我國刑法沒收新制乃為消除經濟犯罪誘因,對推動並參與國際司法互助有重要意義,關於我國接連發生之食安及金融犯罪等個案,是推動修法之契機卻不是唯一原因。沒收犯罪所得,並非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措施,立法目的為衡平財產之不法變動,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並無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此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均對沒收不法利得認即使採總額原則,並不因此而認為有刑罰之性質。系爭規定應為不真正溯及法規範,並非針對犯罪行為本身,是針對不法秩序侵擾狀態,避免延續到未來,應無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再者,對於犯罪所得及對其所為之使用、收益、處分,非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縱認受憲法財產權保障,係為追求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系爭規定均為合憲。 
        專家學者林鈺雄教授則強調我國沒收新制,並非刑罰而具獨立法律效果。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已透過一系列之裁判確立,縱然採取總額原則,沒收不法利得乃不具刑罰性質,不適用罪刑法定主義。本案之核心應該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檢驗。德國2017年沒收之立場(德國刑法施行法第316h參照)亦採取從新原則。系爭規定適用是不真正溯及規定,具有優越於信賴保護之公共利益,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特殊例外個案,亦可由過苛條款來調節法秩序之平衡點,且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配套,本件無違憲之虞。
        專家學者林超駿教授指出,立法者強調我國沒收新制係引進對物訴訟,並以之作為其非屬刑罰之理由。惟我國沒收新制,本質係對被告審理之對人(in personam)刑事訴訟,與民事對物訴訟之沒收不同,從而應屬刑事法下之沒收制度。另從權力分立原則來看,如立法者所制定者為溯及性法律,應於法律中明確標示溯及適用之意旨,藉此釐清責任之歸屬,人民可經選舉有所檢視,其立法理由也應明確說明其追求之目的,讓司法機關得以審查。系爭規定有違憲之虞,應予檢討。
        專家學者李聖傑副教授認為,修法前刑法定性沒收為從刑,而2015年修法後立法者將沒收增列獨立專章,將沒收定性為獨立於保安處分與刑罰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並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禁止回溯要求。系爭規定主要係規範沒收之時之效力,此應為立法政策可考量之範圍。任何藉由犯罪產生的財產狀態,不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此外,參照德國刑法施行法第316h過渡條款之立法理由,可知其亦排除德國刑法第2條第5項適用,確立沒收之財產剝奪不具有刑罰特性。綜上,系爭規定應為合憲。
        專家學者黃士軒副教授指出,立法者雖指明沒收犯罪所得為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然學說上仍有不同意見。關於沒收之方式與範圍,在總額沒收之下,可能具有刑罰性質。檢視我國實務實踐上,不法利得沒收仍有刑罰之性質,例如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之構成要件上,犯罪所得亦可能為加重或減輕事由,性質上即接近刑罰;而從預防不法利得再次投入犯罪觀點而言,沒收則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我國法之沒收具有保安處分與類似刑罰之特性,應受罪刑法定及禁止溯及既往之拘束,系爭規定有違憲之虞。
        呂大法官太郎、詹大法官森林、楊大法官惠欽、黃大法官虹霞則分別提出詢問就總額原則、刑法第58條與沒收不法利得之關係、德國2017年以後之新法與檢討我國刑法新制之比較、系爭規定是否為不真正溯及或真正溯及之規定、所稱之總額主義究係屬絕對或相對之總額主義、犯罪所得是否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聲請人與其代理人、關係機關及專家學者分別就其所詢提出說明及回應。言詞辯論歷時約3小時,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依法將於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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