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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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25)日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就102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即《肇事駕駛人受道交條例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做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並就朱育德、盧映潔、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鳳等4位聲請人分別聲請,併案審理之《強制道歉案(二)》,做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此為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首度做成並公告判決。上開各案件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上網公開。

        有別於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做成之判決書記載主筆大法官,並分別就各項主文記載同意及不同意大法官之姓名。其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計有林大法官俊益、黃大法官瑞明提出協同意見書,黃大法官虹霞(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明誠加入)、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明誠加入)、蔡大法官明誠(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加入)提出不同意見書。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共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虹霞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黃大法官瑞明加入壹及參部分)、蔡大法官明誠(吳大法官陳鐶加入)、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加入)提出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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