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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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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10年度憲一字第4號嘉義市議會聲請案、110年度憲一字第1號臺北市議會聲請案、110年度憲一字第3號臺南市議會聲請案及110年度憲一字第5號臺中市議會聲請案,分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定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程序問題:
1、請聲請人說明:(1)各聲請人所通過之相關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是否有繫屬中之訴願案或行政訴訟事件?(2)各聲請人就其所通過之各該地方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或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之依據各為何?
2、請關係機關說明:本案四件聲請案之聲請標的,是否有應不受理之部分?理由為何?
二、實體問題: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其憲法依據為何?或(亦)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或)當地產業等,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不論是較嚴或較鬆)之標準?其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之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2、依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之貿易障礙? 
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之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
參、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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