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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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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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42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61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鴻運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民事判決,以調解程序取代準備程序,未經實質審理即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形成心證,誤認報酬收取對象即作成判決,並以聲請人未提供前次成交行情為由,命聲請人負擔賠償義務,不當擴張不動產經紀業善良管理人義務,又在認定營業員無責之情況下令僱用人(即聲請人)單方負責,形同迴避民法第188條、第224條之從屬性要件,產生不合理差別待遇,且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限制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未保障初次受不利判決之聲請人至少一次之救濟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體系正義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經查:(一)聲請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之被告,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民事判決,認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就上訴有理由部分予以廢棄改判,上訴無理由部分予以駁回,全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廢棄改判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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