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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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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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7日
  • 聲請人
  • 簡薇玲
  • 案由
    • 聲請人為誣告罪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發回高雄高分院,復經高雄高分院11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未就聲請人關於停止刑罰之聲請予以裁定,與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發回意旨所稱「本件抗告人除聲請再審外,另請求停止刑罰之執行,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及之」不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於其為本件聲請時尚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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