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6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8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4日
  • 聲請人
  • 簡薇玲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誣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詐欺、誣告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分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其聲請,爰對上開2裁定聲請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
      
    • (二)另關於系爭裁定二部分,該裁定諭知原裁定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為裁定,經該院重為裁定後,聲請人再次提起抗告,此案尚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系爭裁定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