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書狀明確表明其係就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的『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僅得依法定要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法審查程序,是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亦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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