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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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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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54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5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4日
  • 聲請人
  • 徐鶴壽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主張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30號(聲請人誤繕為審易字,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之法官,有未開審理庭、偽造聲請人同意而將案件移付調解、以非法取得之聲請人自白書而為判決等情事,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及無罪推定原則等語。綜觀其主張意旨,聲請人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查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主觀見解,爭執法官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與審理程序之當否,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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