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察台電公司具備國家實體之特殊地位,誤將國營事業之財產利益與人民之憲法財產權等量齊觀,其法律見解顯然出於對基本權主體及保障強度之錯誤理解。此一錯誤之前提導致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利益衡量時,發生「應權衡而漏未正確權衡」之違憲情事,致使聲請人須永久忍受其土地遭占用,更未獲得有實質意義之補償,已構成對聲請人財產權之嚴重侵害,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解釋及適用相關法律,客觀上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財產權、契約自由保障等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