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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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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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057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0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11日
  • 聲請人
  • 郭明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認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向檢察官請求重新更定應執行之刑,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官否准其聲請,顯已牴觸憲法,乃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既未糾正高雄高分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未敘明何以不採有利於聲請人之事項,反係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63條第2項、第379條第12款及第14款、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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