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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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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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78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37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4月28日
  • 聲請人
  • 謝汶樺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2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為由予以不受理。然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應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審查,顯然剝奪人民請求救濟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原則之意旨,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6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爰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明指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主張並指明其所受之何一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業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情,已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又聲請意旨或隱有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之意,然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審查庭作成,依憲訴法第39條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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