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因案件所涉毀憲亂政始於民國43年度,雖經50年度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然至今並未把後遺症等撤銷,為回復先父不動產之權利,就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