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47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5年03月0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