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1、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相關規定」,未指明包含「執行死刑規則」,顯存有法規範標的脫漏之瑕疵,應予補充。前開瑕疵致法務部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修正施行之執行死刑規則,未增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之受死刑之諭知者,不得執行死刑」規定。法務部於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作成後,亦未踐行「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及完成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之義務;2、前開主文第9項內容,有關受刑能力之諭知,程序面要求嚴重不足,亦未賦予個案充足憲法保障,顯有裁判脫漏之不足;3、前開修正之執行死刑規則,使聲請人生命權可能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於115年1月25日非因執行死刑而死亡。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既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