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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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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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58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22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3月12日
  • 聲請人
  • 沈岐武
  • 案由
    •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補充判決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第9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相關規定」,並未指明包括「執行死刑規則」,顯見系爭判決存有法規範標的脫漏之瑕疵;另系爭判決主文第9項未賦予個案充足之憲法保障,裁判亦有脫漏,而請求補充諭知:「受死刑諭知者非經法定程序確定其受刑能力,不得執行死刑」;又因系爭判決有標的脫漏之瑕疵,致法務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以法令字第11404504450號令修正發布之「執行死刑規則」(下稱系爭規則),未依系爭判決修正新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之受死刑之諭知者,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甚且未踐行「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及不得執行死刑之義務等情事;爰就前揭系爭判決主文第9項漏未諭知部分,聲請補充判決。
      
    • (二)聲請人之生命權因系爭規則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就系爭規則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於113年2月2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以「執行死刑規則全文」與系爭判決之聲請案及其併案之審查標的有重要關聯性,聲請追加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惟經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8號裁定,以其追加審查標的之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為由,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在案;此外,聲請人其餘所陳,無非係就系爭判決主文第9項之內容有瑕疵或不足而為主張;是本件之補充判決聲請,核均與系爭判決之訴訟標的是否脫漏無涉,而不生應否補充判決之問題。
      
    • 四、綜上,本件聲請關於聲請補充判決部分,與前開關於補充判決之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既不受理,則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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