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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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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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46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0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張睿函
  • 案由
    • 聲請人為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98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聲請人持以聲請憲法審查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為由,而予以不受理,顯屬誤引誤裁,復未指明聲請人之聲請何以與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係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之違憲不受理裁定;(二)依憲法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意旨,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應不生實質確定力,聲請人得持系爭判決更行聲請,爰請求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及裁判違憲或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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