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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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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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525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23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3月02日
  • 聲請人
  • 陳文魁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1.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相關規定」,未指明包含「執行死刑規則」,顯存有法規範標的脫漏之瑕疵,應予補充;前開瑕疵致法務部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修正施行之執行死刑規則,未增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之受死刑之諭知者,不得執行死刑」規定;法務部於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作成後,亦未踐行「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及不得執行死刑之義務;2.前開主文第9項內容,有關受刑能力之諭知,程序面要求嚴重不足,亦未賦予個案充足憲法保障,顯有裁判脫漏之不足;3.前開修正之執行死刑規則,使聲請人生命權可能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當事人就憲法法庭裁判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為前提;如聲請補充判決之事項,非屬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或無涉原聲請案聲請標的,自無裁判脫漏可言,不生判決補充問題,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
      
    • 三、查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主張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內容有瑕疵或不足等語。核其所陳,實與上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合,自不生判決補充問題。是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不合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既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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