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之再抗告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5年1月2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