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50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92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5日
  • 聲請人
  • 蘇品睿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28條之1、外役監條例第14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