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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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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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47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20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林宏澤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後二次犯施用毒品之罪間隔已逾8年,依法應受觀察勒戒,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法撤銷同院100年12月12日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已違背憲法之宗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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