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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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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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461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曾繁祺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巡交字第8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交通部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行動自由;(二)系爭判決肯認系爭函為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予以適用,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憲法上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行動自由,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473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按行政機關所為之解釋函令,如僅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等表示意見,自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是法院於裁判表示法律見解時,如予以援用,即屬裁判所表示法律見解之一部,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函係由交通部發布,供各級公路主管機關適用法律時所參考之釋示,核屬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聲請人就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實係就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函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應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爰於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併予審究,次予敘明。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函及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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