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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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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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47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96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李榮元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解釋,過度擴張誹謗罪之範圍,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之言論自由;復就誹謗罪「散布於眾」意圖之認定,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另關於事實之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即證據裁判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亦未審酌聲請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復採納私人錄音為證據,構成對憲法第10條居住安寧、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與第22條隱私權之侵害。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聲請人係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認其犯誹謗罪,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無具體證據可認定原因案件告訴人(下稱告訴人)係偷接其水電之人,即在附近住戶倒垃圾之時間,公然指摘告訴人係偷水、偷電之「死賊仔脯」,顯意在使附近其他不特定住戶得以知悉,而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侵害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尊嚴;聲請人於第一審審理時即明示對於監視錄影等證據「無意見」或「同意作為本案證據」等語,復於第一審當庭播放勘驗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時,亦當庭坦承確有口出前述言語,顯見前揭證據具有真實性及一貫性,自均有證據能力等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係執其主觀意見,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證據調查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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