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剝奪聲請人再社會化之機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系爭判決論罪處刑,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認聲請人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二)聲請人對第二審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故系爭判決與第二審判決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執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