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9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所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未加以審查,即做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牴觸憲法第16條程序基本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為有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定,並就聲請人所主張之系爭裁定併予審酌,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