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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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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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27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42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1月26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及通緝處分,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撤銷前開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並未授權檢察官得不經法院裁定即決定被告是否准易科罰金、對被告發布通緝,且就是否易科罰金之判斷部分,亦缺少相對應之刑事訴訟法規範,則由檢察官獨自決定是否易科罰金及通緝,違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聽審權、訴訟權、平等權、人身自由及憲法第17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6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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