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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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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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4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1月15日
  • 聲請人
  • 華辛寒、何季霖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65年12月13日衛署醫字第131621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將把脈(脈診)一概評價為醫療法上之「醫療行為」,而以刑事處罰,並處以最低本刑6個月以上(且不得易科罰金),此一規範不分情節,逾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平等原則,並對人民之人身自由、一般行動自由與職業自主、財產權及訴訟權造成過苛侵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函文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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