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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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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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聲字第2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1月12日
  • 聲請人
  • 楊中鋐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閱覽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聲請案卷內文書。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作成解釋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第一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並非機關,以其與臺中市政府訴願事件,有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卷宗內容之必要為由,依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勾選「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而提出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合,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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