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0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