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竟援引原因案件下級審法院之誤解而逕行不受理,實質上剝奪聲請人依法提起憲法訴訟之權利,構成對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第16條訴訟權之侵害,聲請人爰提出本補正暨更正聲請,請求撤銷系爭裁定,恢復原聲請案件之實質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