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等所有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上,因南側同小段85地號土地(下稱85地號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委託騰竣建設有限公司按危險及老舊房屋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北市都發局)提出建築執照申請,經北市都發局審認後核發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聲請人等不服原處分使85地號土地北側巷道(下稱系爭巷道)限縮至2公尺寬,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等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0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乃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一)確定終局判決涉及聲請人等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之財產權、適足居住權及一般行動自由。
(二)確定終局判決漏未審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適足居住權及一般行動自由之意旨,妥為解釋與適用私設通路之相關規範,實質影響個案裁判,並錯誤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侵害聲請人等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適足居住權。
(三)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系爭巷道不具公用地役關係,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適足居住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等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