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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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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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42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4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1月19日
  • 聲請人
  • 賴明燦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補正,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臺灣高等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5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認其遲誤係因疾病發作,並非怠於行使權利,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因疾病遲誤而不容補救並以程序瑕疵裁定駁回之見解,已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7條平等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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