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38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8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1月13日
  • 聲請人
  • 蔡三忱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十三章第五節教育文化條文。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並已於抗告期間內持該裁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保全證據裁定確定狀」,該案現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