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法,侵害聲請人訴訟防禦權,請求大法官釋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0號刑事判決(即最終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4年9月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