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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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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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15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8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張美環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經法院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駁回,復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6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逕以聲請人所犯數罪經法院裁判定應執行刑者,不得再就其中部分罪刑,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另定應執行刑為由,認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係未審酌聲請人所犯各罪之同質性,已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與訴訟權。
      
    •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設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同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所保障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之意旨。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關於系爭規定部分,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該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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