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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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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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14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5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姚緯全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等罪羈押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涉犯詐欺等罪嫌,不服第一審法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遭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偵抗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僅執聲請人前案紀錄,遽認聲請人有再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未據相關事證調查,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並未考量各款罪名所保護之法益各異其趣,竟允許國家得於無具體事證情形下,率然認定被告再犯可能性之有無,已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有無再犯可能性一節,並非僅執聲請人之前案紀錄為據,尚有審酌其具體個案資料、犯罪特性、情節等各項而為判斷。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其個人主觀之誤解,指摘該裁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乃係為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除將實務上再犯率較高之罪名列為預防性羈押之對象外,法院依該規定判斷應否羈押時,仍須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時,始得為之。聲請意旨所指,核屬其個人主觀上對法律之顯然誤解,亦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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