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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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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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12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79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詹峰庚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774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在搜索票核發程序及證據均有疑義之情形下,將本應被施用毒品行為吸收之持有毒品行為重複論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檢察署,就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救濟互推其責,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撤回上訴;另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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