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113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08號裁定,未慮及聲請人為受刑人,難以繳納裁判費用,作成不受理裁定,爰請求憲法法庭撤銷該裁定,並重新審理。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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