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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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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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9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78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9月25日
  • 聲請人
  • 楊翔宇
  • 案由
    • 聲請人為菸害防制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8年起於網路平台上刊登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等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之販售訊息,嗣菸害防制法於112年修正後禁止販賣系爭商品,聲請人因未關閉其於網路平台上所開設之賣場,遭新北市政府以修正後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以罰緩(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乃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3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認原處分違法,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新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審理後,認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得適用行政罰法規定處罰,而聲請人上架刊登系爭商品之訊息係危險前行為,有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下架系爭商品之行政法上義務,故聲請人係過失不純正不作為違反菸害防制法,從而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聲請人於第一審之訴。聲請人乃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負有過失責任之見解,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已違反憲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對法安定性之信任,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其平等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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