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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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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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7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2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9月24日
  • 聲請人
  • 黃暖春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第897號、114年審裁字第123號、第316號、第495號及第75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第897號、114年審裁字第123號、第316號、第495號及第750號裁定,有違行政訴訟法再審及抗告之程序,應予廢棄;聲請人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間,請求憲法法庭為實體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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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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