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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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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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7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3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9月24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3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3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請,惟系爭裁定提及已逾越聲請法定期限部分,聲請人經詢問律師後,認已用盡救濟程序,應得提起憲法訴訟;且聲請人並非口說無憑、僅憑主觀見解,而係已提出諸多證據,因此請求憲法法庭廢棄系爭裁定,改判受理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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