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3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請,惟系爭裁定提及已逾越聲請法定期限部分,聲請人經詢問律師後,認已用盡救濟程序,應得提起憲法訴訟;且聲請人並非口說無憑、僅憑主觀見解,而係已提出諸多證據,因此請求憲法法庭廢棄系爭裁定,改判受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