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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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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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8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2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9月24日
  • 聲請人
  • 徐德義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共同以國際郵件之方式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進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認定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聲請人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上訴,續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聲請人對第二審判決之上訴。聲請人執系爭判決三向本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符合法定得免除其刑事由,裁判法院如認不宜免除其刑,依刑法第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應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並無限縮解釋之空間,然系爭判決一至三皆言明聲請人不宜免除其刑,亦無從減輕其刑三分之二,甚至連二分之一亦不准許,嚴重侵害聲請人享有之法定減輕其刑權益,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三、經查,聲請人因不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有關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之當否,並未提出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有關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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