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聲請人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行為數認定有誤,導致科刑過重,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