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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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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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1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1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9月01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8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憲法訴訟法第1條至第95條規定均未規範法官故意不作出裁定時人民之救濟途徑,違反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訴訟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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